政治恐嚇法官 偷渡特殊兩國論
中國大陸一名男子在台灣自行車環島遭漏電路燈電擊死亡。高雄地院根據卅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四百餘萬元。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臉書發文指出,法官引據卅年前的函釋,會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他並貼出行政院已清理及通令停止適用相關賦予對岸人民我國國籍、公民或國民身分的行政函釋,並強調未來法官再有類似引用及判決,就是個人意識形態問題、錯誤判決,要接受國人批判。此舉明顯是「政治恐嚇法官」。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理由謂:「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也因此,鄭運鵬才先在法官頭上套個箍,若法官不願做出「政治正確」的判決,就將呼喚民粹對其大唸緊箍咒。
我們並不清楚是否真有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甚至「公民」的行政函釋,但導致行政院通令停止適用相關函釋的國家賠償訴訟,法院判決卻是依據「國家賠償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所做的函釋,認定大陸地區人民是該法第十五條所定的「中華民國人」,而非同條規定不適用國賠法的「外國人」。
不僅如此,該管法院還曾函詢陸委會並得到回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而且,法院的判決中還指出,國賠法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要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才適用,此在法院和學界已多所討論,認有違背「國際人權兩公約」及我國憲法的人權保障和平等原則等疑慮。
該國賠案件是大陸人提起且勝訴,揭露了我國「憲法一中體制」的真相,明顯有悖於民進黨走向「特殊國與國關係」的政策。於是,行政院通令函又拿國籍法來圓謊,稱大陸地區人民並無我國國籍,卻又不直接將之定義為「外國人」,甚至也無法解釋大陸人若要取得我國國籍,為何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籍法?
行政院的函令中還指出,涉及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未來應依我國對外締結條約協定或逐步修法加入中國大陸人民準用之條項」,逐漸改變既有依兩岸條例及其所建構的法規體系。換言之,兩岸關係正被偷梁換柱成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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