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管風險 催生企業人權盡職法
日前興富發公司建案的工程吊臂墜落台中捷運軌道,捷運煞車不及撞上,釀成一死十傷的悲劇。事發後,興富發多個建案被查獲缺失,並處以罰鍰或勒令停工,該公司過去的許多工安意外也被起底。許多人質疑,為什麼紀錄不佳的企業還能承接這麼多建案?台灣社會到底還要縱容這種企業多久?
事實上,民眾長期以來深受無良企業的各種侵害,例如工程意外造成死傷、食安問題及環境汙染影響廣大人民的健康,或是企業強迫勞動侵害勞權等等。雖然一般時候,人們會覺得金錢比較實際,人權和環境價值很遙遠,但搭捷運會被工程意外害死、吃便當也會吃到有害物質、每天呼吸混濁的空氣…,實際上,企業對於人權和環境的侵害,正無時無刻發生。
面對這些問題,除了修改個別法規,在食安風暴後,我國也開始強制要求符合一定標準的企業,應該要編制企業永續報告書,二○一八年也將企業社會責任的精神納入公司法。但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始終空泛,企業可能一邊汙染環境、壓榨勞工,卻一邊聲稱它們捐營養午餐給附近的小學、或捐供品給附近的宮廟,已經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了。
因此,國際上除了強化、標準化企業永續報告書應揭露的項目外,亦透過「企業人權盡職管理」,來要求企業評估其營運對於人權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以預防、減輕、補救或賠償人權及環境侵害。例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負責任商業行為之盡職管理指南」等,但是上述國際文件屬於建議性質,仰賴企業的自願履行,效果有限。
近年來,部分國家和區域組織逐漸朝向以「法律」來規範企業落實人權盡職管理,例如法國企業警戒責任法及德國供應鏈盡職管理法;和台灣具競爭關係的日本、韓國亦可望在今年通過立法。
從這個趨勢來看,國際上對於企業的要求,已經從道德倫理式的、抽象的企業社會責任:軟法,轉向風險管理式的、具體的企業人權義務:硬法。
舉例來說,企業應評估其營運可能會造成哪些風險,若評估出某個產品製程可能會產生有害化學物質,就要擬訂預防計畫;如果化學物質仍外洩,要說明如何停止及去除該化學物質,災害停止後須回復並賠償;假如該製程外包給其他廠商,相關要求應訂在合作契約中,並有相應的責任;且應確保資訊公開及利害關係人參與,若企業違反法定義務,應接受處罰及負賠償責任。
已經造成的傷害無法彌補,企業人權盡職管理法當然也不可能解決未來所有企業侵害人權的問題,但我們仍然期待,可以提供企業一個方法,讓企業真實地面對其對社會與人民可能會造成的侵害,透過事前評估及管理措施來避免、減輕侵害,或在侵害發生之後,負起應負的責任。因此,政府應承擔起責任,盡速接軌國際,提出企業人權盡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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