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程序不正當 法院無權管?
經過兩年多的纏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NCC對中天原處分,並要求NCC應依據判決所為法律見解重啟程序。NCC立即發新聞稿指出,北高行判決未能尊重獨立機關專業判斷,故必提起上訴。如此聲明產生一個問題:法院真無權審查獨立機關的處分?
由於有線電視、尤其是新聞台的發照與否,涉及言論與報導自由的保障,則其決定必須要能排除上級機關的干預,也因此特別設立具有獨立性的委員會即NCC,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客觀與中立。
而因新聞台換照與否,涉及電視營運、新聞事業與倫理等等,致為高度專業及屬人性之評定,在司法機關不具備此等專業下,就應尊重獨立機關的判斷。但此尊重,不代表其處分可以不受任何監督與司法審查,法院仍可對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等,進行所謂低密度審查。
於中天換照案裡,當事人於聽證前無法閱卷,陳述權受到壓縮,甚至也未給與詢問及辯論機會,實嚴重侵害正當程序之保障。至於最具關鍵的評分基準,本於程序法定,理應適用二○一八年修正後的換照審查辦法,而不可任由主管機關以不具法效力的行政規則替代。或有正當化的理由在於,適用舊的評分基準對當事人更有利,但因此等評分乃具有高度屬人性,且在時光無法回溯下,這只能是種猜測,既無以預測,亦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更破壞法之安定性。
此次北高行的判決,並非在審查NCC本於專業之評分,而是將重點擺在處分過程是否符合正當法定程序。如此的程序瑕疵明顯重大,實足以動搖最終處分的做成,就注定不換照處分遭判決撤銷之結果。只是司法者畢竟不具此等事務專業,故法院雖撤銷原處分,但仍駁回原告希冀法院命NCC直接換照處分之聲明,僅要求NCC須依判決所示的意見,依法重為處分。這可說完全反映出司法的被動與自我節制。
因最高行政法院是屬於法律審而不審事實,故若原審判決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就會被駁回而確定。只是此案件又將回到NCC重啟程序,還是可能為同樣處分,若如此,當事人又得再次陷入漫長訴訟夢魘,凸顯行政救濟的本質缺陷及民難與官鬥的現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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