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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停等 屏警兩個月開出412件罰單
根據警政署統計,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占總件數6成,其中未依規定讓車為肇事因素之一,屏東警分局今年5月起展開交通大執法專案取締,其中無號誌路口未停等,兩個月開出412罰單。車輛不停讓行人則是取締253件,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注意。
屏東警分局轄內有四鄉鎮,包括屏東市、萬丹鄉、麟洛鄉與長治鄉。屏東警分局指出,今年5月起配合警政署路口安全等大執法專案勤務迄今共計取締「無號誌路口未停等」412件、「車輛不停讓行人」253件。
行經無號誌路口或閃紅燈未停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項第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處600元以上到1800元以下罰鍰。車輛不停讓行人,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可開罰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屏東警分局統計,今年1到6月,轄內全般交通事故已發生6251件,與去年同期增加498件,其中今年3月在林森路與仁德路口發生死亡交通事故,主肇因亦為「閃紅燈未停等」,警方喚起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針對轄內易肇事路口,加強相關違規項目取締。
屏東警分局長蔡培元表示,透過常態性執法,以建立汽機車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也積極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加強宣導行人路權的重要,透過深入校園,培養學童遵守交通規則,盼提升用路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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