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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駕車這燈號不閃罰1200元 台南二分局1年受理7千件
台南市警二分局指出,「行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常為民眾所疏忽挨罰。據統計,今年迄今受理民眾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遭舉發共計7459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1200元至3600元,提醒民眾注意,以免荷包縮水。
二分局表示,現今民眾車輛裝設行車紀錄器普及,除即時記錄行車道路狀況,及發生事故可釐清肇責外,但也是行車狀況實記並為民眾用來檢舉交通違規的主要來源之一。尤其「行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常為民眾所疏忽。
據統計,今年迄今受理民眾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遭舉發共計7459件,其中轉彎未使用方向燈有3169件,路段以西門路最多。另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共計4290件,路段以中華西路2段最多。
警方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轉彎及變換車道應提前使用方向燈,且均應全程使用至轉彎或變換完成,以便周遭車輛辨識前車動向,達預防駕駛及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警方表示,中西區圓環路型多,車輛行經西門圓環(西門路與民族路),因環內有十字路口,不論是進入或駛出,轉向均應使用方向燈,而東門圓環及湯德章紀念公園圓環因屬單一行向,進入不需要使用方向燈,但駛出圓環則要使用;另進入圓環後變換車道也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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