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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持刀街頭遊走辯稱「沒幹嘛」 法官認定男觸法挨罰6000
新北市瑞芳區許姓男子雙手分持菜刀在騎樓遊走,引起民眾恐慌。員警到場制伏後強制送醫,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移送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指菜刀雖未屬管制刀械,但仍具有殺傷力。許男無正當理由攜帶菜刀,造成民眾感受威脅、恐懼已觸法,依社維法裁罰6000元。不服裁定可抗告。
法院裁定文指出,許姓男子2月12日晚上8點多,兩隻手分持菜刀在瑞芳火車站前的明燈路3段的騎樓遊走,不少人看到他靠近,紛紛走避。
瑞芳警分局接獲民眾報案,調派10名員警前往處置,看到50歲許男手持雙刀在騎樓行走。許男精神看似恍惚,但發現員警出現,拔腿往瑞芳國小方向逃逸。員警一路追逐,最後噴灑辣椒水,讓許男失去抵抗能力,後經衛生局等單位評估後強制送醫。
警方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全案移送法院裁定。法官審理時,許男承認有持2把菜刀在街上遊蕩,但強調他並沒有要幹嘛。
法官指出,許男持刀出現地點是營業店家前騎樓,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許男持2把菜刀出現,雖未攻擊他人,但已足讓經過的人感到恐慌,感受威脅,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危害。
法官說,菜刀雖未屬管制刀械,但仍具有殺傷力。許男無故帶出門,已逾越其使用目的及範疇,認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刀械,造成民眾感受威脅、恐懼,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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