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看護傳「我走了」丟重殘婦在家 家屬告遺棄敗訴
越南籍阮姓女子在前年間申請入台,在台中擔任雙腳不良於行、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柯姓婦人的看護,未料阮女因不適應工作,才到職9天就向柯婦女兒傳訊「我找朋友」、「我已走了」,柯婦女兒傳訊告知阮女不能離開,阮女都已讀不回,柯婦女兒提告遺棄,一審認為,阮女離開時,柯婦非無自救能力之人,「雖行為可議」,但不構成遺棄,判無罪,二審今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越南籍阮姓女子在前年7月12日申請入台,擔任因病雙腳不良於行柯姓婦人的看護工,不過阮女在到職9天後,即用英文柯婦女兒傳訊「老闆,我外出訪友,你能回來照顧你母親嗎」,柯婦女兒回訊「太遠了,不行」,阮女則回「我已經走了」,隨後訊息雖然顯示已讀,但未再回覆柯婦女兒訊息。
柯婦女兒認為,母親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每天要導尿4次,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阮女依契約對母親有扶助、保護責任,但卻自行駕駛友人車輛離開,據此提告遺棄。
阮女經檢方發布通緝後到案,阮女辯稱,她沒有遺棄柯婦,離開時柯婦已經在安穩睡覺,而且她還有傳訊給柯婦女兒,要柯婦女兒回家照顧。
台中地院審酌,柯婦僅雙腿不良於行,需要乘坐輪椅,不過意識清楚,出庭應答時,溝通無礙,而且平時會使用手機,也會用通訊軟體LINE,手機都會放在床邊的收納盒,是否屬於「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之無自救力之人,已有疑問。
法官也說,柯婦在阮女離開時,已導尿完畢入睡,截至隔天上午為止,無需在導尿,而且隔天上午就會有師兄姐到柯婦所住的佛道院開門,所以阮女擅自離開佛道院的行為,是否已構成被遺棄者發生生命危險,也有疑問。
法官說,另外柯婦女兒同樣對柯婦有照顧、撫養的義務,雖然阮女「行為可議」,但既然阮女已有通知柯婦女兒,主觀上即無遺棄故意,判處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仍認為一審認定柯婦當時無生命危險,阮女離開不構成遺棄,駁回上訴,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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