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加班費、帳戶1500萬財產來源不明 前法官陳梅欽獲判無罪確定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前法官陳梅欽遭控不實申報加班費,且被檢舉受律師招待買春及收賄,還有1500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一、二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梅欽無罪確定。

陳梅欽曾就讀陸軍官校二年制專科班,服役8年半退伍,考上輔大法律系,是司法官訓練所33期結業。2005年當時未婚的陳被檢舉性侵女網友,但司法院調查無法證實他性侵,最終記一大過處分。

檢方起訴,陳梅欽擔任法官期間,不實詐領加班費6136元,並從2012年開始多次被檢舉私下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2017年12月年廉政署立案調查是否涉嫌貪瀆,查出2012至2018年間,陳梅欽及他妻子的帳戶有178筆來源不明現金匯入,共計1502萬400元。

檢方認為,陳詐領加班費,並有可疑財產未誠實合理說明,與擔任法官的俸給顯不相當,依詐欺取財、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起訴。

陳梅欽供稱法官薪水年薪至少2百萬元,加上天母房屋出租所得、照顧父母,胞兄每月給6萬至10萬元等,6年收入至少有3207萬元,遠高於檢方起訴內容。

一審認為,法官審判工作核心是「法的認識與判斷」並以「自律」為原則,只要申報加班的總時數,與實際加班時數相符即可,陳梅欽在案發前後每月結案數量,均在全院民事庭法官平均數之上,甚至長期辦案績效維持在「高於同儕平均水準」。

一審指出,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產生的時點認定過於空泛、流於浮濫,縱使陳梅欽沒有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也難論處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陳梅欽無罪。

二審認為,法官從事審判工作性質繁雜、工時長,每月加班時數達可申報時數20小時並不違常,不能排除陳梅欽填報加班日時僅是便宜行事,而不符實際加班日時,難認陳主觀有不法意圖。

二審指出,陳梅欽行為縱有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也是屬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懲處範疇,而不是以刑法詐欺取財罪論處。檢方未積極查證陳梅欽有何貪汙治罪條例第4至6條罪嫌,僅以虛報加班時數,要求說明財產來源,與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不合。

判決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書雖以「超額提領現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就貸款目的說詞反覆」, 認定陳違反法官工作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但陳2012年至2018年間確實有銀行貸款等來源,難認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無從做出不利陳的認定,再度判決陳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陳梅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梅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梅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梅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官 財產 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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