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500元或1千元買票 民雄鄉代會前主席認罪獲改判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前年底拚連任鄉代落選,又涉以每票500元或1000元,拜託樁腳協助買票,一審認他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周上訴後認罪,且原審對其行賄票數多認定2票,二審今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周榮茂為2022年民雄鄉鄉民代表第2選區候選人,蔣姓、陳姓、王姓女子及蔡姓男子均為周的支持者。前年11月5日競選總部成立後至同年月13日前某日下午,由蔣女請蔡前去通知陳女前往競選服務處,陳女抵達競選服務處後,由周請託陳女以家戶為單位及以1票500元買票,蔣女並將3萬元交給陳女作為買票資金,向吳姓選民等9人及其家屬共29票。
蔣女為求周當選,前年10月下旬某日,在嘉義某超商門市附近,將2萬1000元交付王女,其中5000元向她及同選區內家屬共5人行賄,剩餘1萬6000元則是請託王女向其他選民買票,向簡姓選民等3人及其家屬共17票。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周榮茂行賄的票數,原審多認定2票,蔣女行賄的票數,原審多認定3票,認定事實有瑕疵。周、蔣女對蕭姓選民已達交付賄賂的程度,原審認為僅止於期約,認事用法也有誤會。
合議庭認為,周於偵查、原審中否認犯罪,在二審已經坦承犯罪。蔣女於偵查、原審中認罪,二審仍然認罪,又作證指稱周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周、蔣女於二審更有悔過態度,原審量刑未及審酌。
因此,周、蔣女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有理由,且原判決並有行賄票數等認定違誤之處,將周、蔣女部分撤銷改判,另蔡部分幫助交付賄賂犯行,罪證明確,駁回上訴。
合議庭認周犯交付賄賂罪處3年8月、褫奪公權5年,蔣女犯交付賄賂罪處2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另蔡幫助犯交付賄賂罪處6月、褫奪公權3年部分,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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