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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18歲男帶15歲少女回家愛愛 因這原因獲輕判
新北市剛滿18歲朱姓男子去年帶15歲女網友回家過夜還發生性行為,事後傳訊道歉並有心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以18歲之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輕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從事物流理貨員朱姓男子去年5月時,剛滿18歲邀請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的15歲女網友,初次約會便帶回家過夜並發生性行為後,事後為女網友家屬發現報案提告。
「我想看到的是妳變好」、「我能方便找妳的家長聊天嗎」、「我有心想找你們和解,能給我個機會嗎?」朱男事後透過社群軟體傳送上述訊息給女網友,希望能獲原諒並和解,女網友有點按「愛心符號」回應。
新北地院認為朱男有坦承犯行且有悔意,檢視二人社群軟體紀錄,也認為雙方互動親密且關係熱絡,日前以18歲之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輕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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