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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有保障性資訊流通… 他上網散布「少男全裸自慰」片判無罪
劉姓網友在網路論壇張貼、連結一名未成年少男全裸身體自慰的影片,依刑法散布猥褻影像罪起訴,劉辯說,網站有警語,不覺得自己有罪,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起訴法律見解已牴觸大法官意旨,判劉無罪。可上訴。
劉姓男子是「TT1069論壇」使用者,2020年8月27日上午,他登入論壇,發表「真的好帥台灣健身男模?」的貼文,在貼文附上截圖、影片的連結,「影中人」發現提告,檢察官偵辦,依妨害風化罪的散布猥褻影像罪起訴他。
劉否認犯行,辯說,他貼的影像屬於「軟蕊」物品,只要有適當防範就可散布,還說很多書局也有區分出「十八禁」來合法販售有裸露內容的書。
法官認為,依大法官釋字617號意旨,含暴力、性虐待的作品是「硬蕊」物品,刺激或滿足性慾的作品是「軟蕊」物品,如是「軟蕊」物,可在採取隔絕措施下散布,而劉張貼的屬於「軟蕊」,有沒有違法要看有沒有區隔來論。
法官調查,「TT1069論壇」入口明載必須已成年、禁止張貼未成年、獸交、SM和暴力圖片、視頻或者鏈接,符合大法官理由書的「警告標示」。
法官認為,論壇警語明確提醒網內有猥褻訊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在使人民實現自我,「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也應受到保障。
法官認為,散布猥褻影像有刑罰不違憲,但必須與言論、出版自由相權衡,如要嚴格貫徹實質審查、會不符比例原則,甚至會到達審查言論的狀態,這樣不是民主國家應有的作為。
承審法官進一步舉例說,國家設有警察與治安機制,但還是無法完全消滅犯罪,除非有人惡意散布非法言論、訊息,「又何能要求一般民眾於散布言論時確認完全不生社會危害及風險?」因此,檢方舉證不能證明犯罪,判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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