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查出明揚早在2021年就存放超量架橋劑 卻視若無睹
去年9月明揚大火釀10死112傷慘劇,屏東地檢署歷時125天偵辦,近日偵結,對明揚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等管理階層幹部共6人起訴並求處從重量刑,今說明偵查結果。屏檢調查,明揚早在2021年就經工安管理師提醒,存放有機過氧化物D型,依管理辦法規定管制量100公斤,但一般倉庫月使用已達457公斤,超量4.57倍,已逾管制量限制,傳送電子郵件給倉管組林姓組長、生管課副課長、工安課王課長,請求改善,卻視若無睹,不聞不問。
檢方起訴指出,明揚在2019年間即未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且未在部分裝有危害性化學品容器,依安全資料表以中文標示危害成分、警告訊息及防範措施,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查出缺失,並限期改善(2019年勞檢缺失案),劉安晧擔任董事長時,2020年第三次董事會議,修訂生產循環相關作業流程。
檢方調查發現,明揚陳姓工安管理師在2021年3月25日,以電子郵件向工安王姓課長告知公司內化學品的法定管制量及實際存放情形,管制量超過1倍、30倍,要訂定消防計畫,跟消防機構申報,當時化學品儲存量超過38倍。王課長知悉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所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品項與管制量規定,卻指示陳姓工安管理師以法定儲存量的百分之90申報,先符合申報日期要求,之後再減量,但之後因故未申報,心態是藐視及規避法規,顯見其對工安極大輕忽。
起訴指出,工安課長王男亦知悉C40-P粉狀架橋劑根據安全資料表規定,應儲存在攝氏溫度30度以下、具通風設備環境,卻仍允C40-P粉狀架橋劑置於室溫超過30度、無通風設備,與其它易燃物併放的原物料倉庫。另依上開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規定,公司儲存公共危險物品, 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凡具有管制量限制規定者即屬危險物。
陳姓工安管理師審核生管課提供化學品後,2021年8月26日傳送化學品安全資料表、化學倉擺放物品明細表,電子郵件附件檔案給王課長,並在郵件內文表示,其中C40-P為有機過氧化物D型危險物質,管制量為100公斤,在一般倉庫月使用量已達 457公斤,依上開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已逾管制量的4.57倍,擬向倉管人員警示。
王課長收到後與陳姓工安管理師討論,決定將內容傳送倉管組林姓組長、生管課阮姓副課長示警。其後倉管組長、生管課副課長未有下文,王姓課長亦疏於追縱,日後甚至允一般原物料倉庫囤積更大量C40-P架橋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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