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男友封鎖…台南女謊報要警聯繫他 法官這理由判不罰
周姓女子聯繫不上陳姓前男友且電話也遭封鎖,去年10月13日清晨到派出所,謊報有名女子倒臥在地、臉色發白、意識不清沒有回應,身旁留有一張要求聯繫陳男的紙條,警方白忙一場後將她送辦。法官認周女謊報內容涉刑事犯罪,與社維法規範謊報災害所指人為災害不符,判她不罰。
周女報案後,台南市警二分局員警到達現場處理,發現並無其報案情事,警方深入了解後,她才供出原委。警方認她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移送台南簡易庭審理。
台南簡易庭認為,該款規定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搶救,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以日本輕犯罪法為例,在第1條第16款將「誣指他人犯罪」與「謊報災害」2者分列,而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僅就「謊報災害」設有處罰規定,認該款災害應僅指人為災害。
法官指出,周女有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行為,也有相關警詢筆錄、現場照片等佐證。然而,她謊報內容涉傷害等刑事犯罪,並非社維法所稱可能造成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受到侵害災害,也與法條規範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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