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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魔人冒用旁人名瘋狂舉發142次 當事人提告下場出爐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化身檢舉魔人,常開車出門以行車紀錄器拍下其他駕駛的交通違規,上網頻頻檢舉,結果男子擔心自己個資外洩,動歪腦筋冒用一名劉姓市民的身分,瘋狂到檢舉網站舉發142件交通違規,事後劉姓市民發現怒提告,林男被依37個偽造文書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根據判決書,林男平時常開車外出,以車上行車紀錄器蒐錄其他車輛的交通違規,再向主管機關檢舉,林男為了避免自己的個資遭外洩,前年4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一名劉姓民眾的身分證號碼,未經劉同意或授權,連上桃園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的違規舉發網頁,冒填劉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以劉名義為檢舉人,冒用多達142次。
法官發現,林男除了冒用劉姓民眾,先前還曾冒用另一名鄭姓民眾遭判刑。對此林男辯護人稱,2案僅是冒用的被害人名字不同,但是出於同一犯意,在重疊期間偽造準私文書,因此主張重複起訴,應不受理。
但法官比對日期,林男冒用劉的名義比較早,起意時間及行為時間都不同。且林男冒用2人時間日期都是交錯,今天冒用劉名義,下次就會冒用鄭名義,如果同一天要檢舉2次以上,就會交錯冒用,可知林男每次檢舉都是有意識的選擇冒用,每次犯案之前都有可以重新思考要不要再犯的機會。
另外林男表示已和劉無條件和解,但劉卻說當時簽和解書時,以為林男僅冒名檢舉1、2件,後來才知道被冒名很多件,主張和解無效。法官看完和解書後,認為林男犯案時間與和解書上載的時間、範圍顯然不同,認定2人實質上未達成和解。
法官量刑,林男因另案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尚未超過5年,因此不符合緩刑要件。最後依林男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37罪,各處有期徒刑2到3月不等,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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