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竊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判六月 上訴稱扳手不是凶器法院駁回
新北市潘姓女子涉嫌持板手破壞高姓男子娃娃機台錢箱,竊取2千多元,案經高男報警查獲送辦,潘女因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潘女認為判刑太重,以「扳手是竊盜必備工具不是凶器」為由上訴,仍被駁回。
2022年12月13日清晨潘女駕車到嘉義高男經營的娃娃機店,趁店內沒有人,涉嫌拿扳手破壞娃娃機台錢箱,得手2千餘元,事後高男調閱監視器報警查獲,嘉義地院依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但潘女認為,「我犯案時雖持扳手作為行竊工具,但主觀上並無任何以之作為兇器之意圖,客觀上,以我身高163公分、49公斤,即使持摺疊刀都毫無勝算,當時並沒有萬能鑰匙,如果不拿扳手行竊即無任何竊得的可能,可見扳手是我犯案行竊的必備工具」,對於判定加重竊盜罪,她不服上訴。
法院審理,潘女坦承犯行,且陳述錢箱是用扳手破壞,可見得板手是質地堅硬之物,可以破壞金屬材質的錢箱,客觀上足以持供傷害人的生命、身體而對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器械,認屬兇器無疑,已構成刑法攜帶兇器竊盜罪。認為原審並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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