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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密檢舉黑心山泉水 討200萬獎金遭駁
彰化巫姓業者涉嫌從鐵皮屋、廢棄豬舍旁水井抽取地下水,向加水站業者佯稱是「埔里山頂水」販售,不法獲利三五二萬餘元,遭判刑確定後,有祕密證人以案發前曾提供相片、位置向縣府檢舉為由,要求給付兩百萬元檢舉獎金。
法院認為,檢舉人提供證據對該案查緝「無貢獻度」,縣府不給有理,駁回訴請。
五十九歲巫姓業者被檢方查出,涉從二○一八年十二月開始,利用馬達、管線抽取住處鐵皮屋、廢棄豬舍旁兩個水井地下水,以設備過濾後,佯稱是「埔里山頂水」向其他加水站業者兜售。
彰化檢警二○二一年四月查緝,依違反食安法送辦,法院判巫十月徒刑、緩刑五年,條件支付公庫五百萬元、法治教育六場,不法所得三五二萬元沒收,巫無法完成緩刑條件,被發監執行。
一名祕密證人二○二一年二月間曾向彰化縣衛生局檢舉巫男,事後要求縣府相關獎金發放規定,發給兩百萬元檢舉獎金,但遭縣府駁回,檢舉人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檢舉人案發前雖向縣府檢舉,但僅附三張相片,相片顯示廢豬舍、鐵門、另棟房屋,對如何發現違法、多久時間觀察、違法態樣為何,則未提供。
縣府同年三月查無違法情事,後續是檢方調閱水車通行紀錄、參酌用電異常資料,才發現巫抽取地下水,以「砂濾設備逆滲透系統」處理佯山泉水販售,非檢舉人所述以化學藥品處理。
合議庭認為檢舉人貢獻度不足,無法提供足以合理判斷可能涉嫌違反的事證,縣府駁准申請適法,駁回檢舉人訴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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