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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爭議/贊成除罪化?許宗力:粗口屬修養問題
公然侮辱罪是否廢除爭議已久,司法院長許宗力再任大法官的「空窗期」期間,二○一二年受桃園地方法院邀請專題演講「妨害名譽言論–比較法之考察」,認為刑罰對言論自由有甚大的寒蟬效果,應除罪化。
許宗力明年極可能隨蔡英文總統「同進退」,公然侮辱除罪是否成他臨別前代表作,引發關注。
許宗力演講時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他對「侮辱性言論」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認有檢討必要,指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疑慮,應除罪化。許也說粗口固傷害他人感情,但屬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
張大春也以許宗力觀點,認為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的必要。他說有人認為該罪使得法官變成使用刑罰設定文明尺度的社會語言道德老師,浪費刑事司法資源不說,還足形成審判權力過度箝制言論的淵藪。
馮光遠以二○一七年司改國是會議曾討論「微罪除罪化」,認為憲法法庭應發揮保障人權、促進社會進步功能,對公然侮辱罪對政治性的高價值言論侵害,要作成符合進步價值的解釋。
法官林育賢也是聲請釋憲者之一,他臚列「侮辱」類型,第一種「操」等粗鄙字眼是性交動作,實務上不少人認為這是個人宣洩用語,或是「王八蛋」、「厚顏無恥」等貶低人的用語;第二種是歧視性用語,如「母豬」、「酒家女」等;第三種是抽象謾罵,如「變態」、「神經病」等;第四種是身體舉止,如「左手小指向上」。
他認為實務上對相同案件類型所採取的「侮辱」規範評價,往往認定不同,無從形成穩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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