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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男童頭 補習班女助教要坐牢
補習班周姓女助教因李姓男童上課喧嘩,拉男童的脖子「巴」頭,一審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認為被害人未滿十二歲,加害人不能花錢抵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撤銷「得易科罰金」判刑確定,周女要坐牢四個月。
卅一歲周女任職新北市新店區某補習班,二○二二年十月廿日晚間,因班上李童在課堂中喧嘩,一時氣憤難忍,徒手拉住李童的脖子並攻擊李的頭部,李童受傷回家告狀,家屬提告。
檢察官偵辦認為,周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周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認為案發時被害男童還未滿十二歲,周女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審認為,周女對李童有教導、保護責任,判處她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但檢方認為周女的罪行應該不能易科罰金,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的加重,是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的特殊處罰;刑法普通傷害罪刑度是五年以下,經「加重」最重本刑變「七年六月以下」,本不得為易科罰金宣告,檢方上訴有理。
二審判決說,周女對被害男童為傷害犯行,除造成男童身體受傷害,也影響男童的心理,考量周女有悔意,但未能與男童父母和解等,撤銷一審得易科罰金判決,判周女有期徒刑四月,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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