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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小女友在家滾床單2次判4月 不服上訴獲緩刑
莊姓男子去年間於網路認識15歲國二女學生,2人進而交往,卻趁家中沒大人時,分別與小女友在桃園市的自家及小女友家,偷嘗禁果2次,遭小女友父親提告,經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桃園地院法官進行簡易判決,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2罪,各處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4月;莊男不服上訴,桃園地院合議庭將上訴駁回,但獲緩刑2年。
莊男上訴表示,他與國二女學生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他認為雙方發生關係時,並未違反小女友的意願,就應該沒有觸法才對,且他於檢察官開偵查庭時,以及法官進行簡易判決審理時,都有坦承與小女友分別在自己家及小女友家發生2次性關係,事後也與小女友及其家長和解與賠償,希望能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合議庭認為,原審審酌莊姓被告明知小女友是未滿16歲少女,對於性智識及性自主能力均未成熟,仍與她發生2次關係,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念在他犯後承認犯行,也於檢方偵查過程中與被害少女及其家長和解、給付和解金,並獲原諒,依他所犯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2罪,是法定範圍內量刑未濫用量刑權限,並無判決不當,認為上訴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合議庭考量,莊姓被告沒有前科,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和解並賠償損害,少女及家長簽署和解書皆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進行及罪刑宣告的教訓後,當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宣告應執行徒刑4月刑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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