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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3大溪段客運翻覆釀乘客傷 駕駛過失傷害判4月
亞聯客運1輛台北往新竹的國道客運,行經國道3號南下大溪段時,由於蔡姓駕駛變換至外側車道不慎,擦撞直行大貨車左後方釀客運翻覆,造成車上19名乘客受傷送醫,蔡主動向國道警方坦承肇事,桃園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審結,將蔡姓駕駛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是亞聯汽車客運公司的客運駕駛員,去年8月1日駕駛台北往新竹行經龍潭的國道客運,沿國道3號公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行駛,同日中午12時1分,行經國道3號中線車道南向57.5公里大溪路段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安全距離及車前狀況,驟然變換至外側車道,不慎自後撞及行駛於外側車道的自用大貨車左後車尾,以致客運車失控,向右翻覆傾倒。
事故發生後,造成乘坐車內右排的彭姓男乘客因未繫安全帶導致肋骨骨折、擦挫傷、創傷壓力症候群及焦慮等、乘坐車內右排另名林姓女乘客則受有頭頸部挫傷、右大腿及右肘挫傷和多處不規則撕裂傷;蔡姓駕駛在肇事後,主動向前往處理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龍潭分隊警員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法官認為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爰審酌蔡姓駕駛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及車前狀況釀禍,造成2名告訴人彭姓、林姓乘客受傷,考量蔡姓駕駛過失責任程度、2名告訴人受傷程度,雖然被告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考量被告狀況,以及2016至2017年曾犯有2次業務過失致死案件,量處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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