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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卻成凶宅 彰化房東不甘心 向家屬求償120萬
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林姓男房客,但男房客把房子給另一名女子住,女子卻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房東不甘房子變成凶宅,要求男房客及女子兒子要賠償房子減損價值的損害12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死者的自殺行為,應非故意損害房東財產利益,因此判免賠。
判決書指出,彰化一名房東去年7月將房子以每月1萬2千元租給男房客,男房客將房子給另一名女子住,但女子卻在入住後一個多月就在屋內燒炭身亡。
房東認為,房客自殺,讓他的房子成為凶宅,造成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也讓其房子價值減損,因此以其房子市價的35%約120萬元為減損金額,男房客向他承租房屋,本應盡管理人之責,但卻發生憾事,因此向承租的男房客與入住死者兒子求償120萬元。
不過法官認為,自殺行為幾乎非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之想像,也難以認為自殺者對致生房屋貶值,難謂具有間接故意。
判決書指出,該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判決男房客及死者兒子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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