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性虐待妻子關完後還得強制治療 自稱肺腺癌末期法官不買帳
羅姓男子16年前對林姓大陸籍妻子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私行拘禁罪,2009年遭判刑7年定讞;羅2014年10月23日執行期滿,但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強制治療,直至2018年3月20日出監、入住台中市一家醫院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檢方認為羅可能再犯,羅強制治療至今,高院日前仍認定他具危險性,裁定自上月底繼續執行強制治療1年。
羅聲稱已罹患肺腺癌第4期 ,要求「不要再治療」,高院認為與本案無關,說法也不可採。
2007年10月23日,羅與妻子激烈爭吵,妻子遭毆傷、大喊「救命」。妻子的頭部、胸部、腹部和會陰部有羅造成的新撕裂傷,她控羅拿美工刀故意割傷她的手腕。
羅聲稱妻子經常離家不歸,在與他一起搭車返家途中又說要「殺死你」,他才會在回家後綑綁妻子;因妻子「主動表示要性交」,他才配合。羅否認凌虐,並數落妻子不傳宗接代,還裝避孕器。
羅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法院認為他犯案時辨識能力差,判他7年徒刑。羅認為最高法院與高院的刑事判決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數度聲請釋憲,但他都沒指明判決適用的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大法官都未受理。
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羅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羅先後進入培德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但醫院仍認為羅的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因此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4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期間。
因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綜合判斷羅的再犯危險性未顯著降低,他沒能通過評估,高院認為檢察官聲請正當,酌定自上月31日起再強制治療1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