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 候選人可任意遷戶籍選舉 人民不行遭疑

憲法法庭雖判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但廢棄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人為幽靈人口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最高法院更審;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認為判決是否違憲未經言詞辯論,審理程序周全與否有討論空間,且重新定位確定判決性質宣告違憲,擔憂坐實「第四審」的指控。

大法官詹森林指出,劉惠宗等人的確定判決是否違憲,未列入爭點題綱、未經言詞辯論,但憲法法庭逕為判決,審理程序是否周全,有討論的空間。

詹森林對憲法判決的見解「深感不以為然」,認為選前才將戶籍遷入工作地,選後旋即遷出者,一方面享受表達政治意見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想和實際居住的選民共同承擔當選人日後的治理成效和議政表現,侵蝕民主自決。

詹森林認為現今社會工作態樣多元,不乏無固定工作地點或工作地遍布台灣各地者,包括客運及遊覽車駕駛、台鐵與高鐵駕駛、外送員、保險業務員、巡迴劇團表演者,甚至是律師、會計師等,依憲法判決意旨如何認定工作地?

詹森林指出,憲法判決只以工作地為連結因素,卻不問選舉人的主觀意志,導致人民選舉權因工作地為單一或多數而有差異,背離憲法平等原則,並助長小選區被人為操控。

詹森林表示,本案判決前四項主文向人民宣示憲法不容「投票部隊」,但第五項主文卻著眼個案「工作長達二、三十年」的事實,創設工作地連結選舉權的虛幻概念,無異是替投票部隊大開合憲後門。

大法官黃昭元認為,憲法判決審查的是更審實體判決,最高法院固然是確定判決,實際上未真正適用刑法第146條規定,但憲法法庭重新定位確定判決的性質,並宣告違憲,他擔憂坐實了裁判憲法審查會「質變」為第四審的指控。

劉惠宗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仍質疑候選人為何能任意遷移戶籍選舉,人民卻不行,無疑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律師周政指出,雖律師團部分法規範正當性的主張未被憲法法庭採納,仍替當事人找到新的出路,劉惠宗等人在桃園工作多年,在桃園市行使投票權應有正當性。

聲請人蘇榮輝的律師蘇振文認為立法不夠細膩,例如「虛偽遷徙戶籍」定義究竟是什麼?要實際居住多久、一個星期住幾天才算?如果人民在某地有財產、土地,也不能決定該區的行政首長、民意代表嗎?

蘇振文舉例,如果雙親住在某地,有長期照料的需求,為人子女希望選出注重長照議題的候選人,若遷戶籍也要被認定是幽靈人口?相較於離鄉背井到外地工作的人,1年可能只有年節才回鄉1次,他也質疑外漂人口能真的算「住民」?

憲法法庭28日判刑法第146條第1、2、3項規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未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和平等權意旨,也符合比例原則,條文合憲。記者林伯東/攝影
憲法法庭28日判刑法第146條第1、2、3項規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未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和平等權意旨,也符合比例原則,條文合憲。記者林伯東/攝影

憲法法庭 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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