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罹難者家屬請求國賠敗訴 最高法院今廢棄發回更審
八仙樂園8年前發生粉塵爆炸燃燒意外,多人身陷火海,罹難者家屬等16人提告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二審均駁回家屬請求,最高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是導致人民置身於文明社會中不應存在危險而發生損害的關鍵因素,即應該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不以公務員怠於職務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為限。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認定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均怠於執行監督職務,若機關事前已知舉行派對的危險性,而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未盡監督考核職務,容任舉行派對,導致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燃爆的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塵爆,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沒有因果關係,已有疑慮。
再者,八仙公司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的使用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不符,新北市政府是否疏於未依實際使用用途辦理消防安檢?又若新北市政府是否已盡到監督八仙公司在派對前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能否因應火災等意外發生時,避免多數民眾的損害,有待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認定八仙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而有汙染環境、引發燃爆可能性爭議,死者家屬也提出案發前國外已有多起粉塵爆炸案例,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專業用書「火災學」已提及粉塵爆炸的危險性等資料,則消防署是否可以諉稱無法預見室外噴放可燃性細微粉可能造成爆炸?並對是否將之公告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也有所疑慮。
八仙塵爆罹難者家屬提告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審認定塵爆是偶發的獨立事件,駁回家屬請求,二審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釀災,非欠缺水域遊樂安全性,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家屬敗訴;最高法院今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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