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尋求連任上遊覽車拜票涉賄 法官判無罪:正當言行
新北市瑞芳區簡姓里長去年尋求連任時,與張姓某社區協會理事長,被控以辦理旅遊活動方式,要求具有投票權的里民投票支持簡姓候選人涉違反選罷法。法官認為,旅遊補助的600元與簡無關,社交場合中,里長宣揚過往政績拜票,應受憲法保障的正當言行,張替簡宣傳也無可厚非,判決簡、張兩人都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簡、張2人分別以協會開會通知函、廣播、文宣等方式,邀約社區發展協會及里民,參與111年9月29日、30日之「悠遊國旅嘉義2天1夜之旅」活動,並告知每人補助600元。
檢方認為,2人以此方式行求參加旅遊活動且具有投票權里民投票支持簡,以招待旅遊的不正利益實施賄賂具有投票權的75名里民,請求選舉時投票給簡連任涉賄,簡後來也當選。
張姓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說,有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用111年8月中元普渡活動款項結餘款,作為活動補助,舉辦「悠遊國旅嘉義2天1夜之旅」,邀約協會會員及里民參加。
張姓理事長表示,旅遊活動每人補助600 元,補助款來源是因110年、111年的中元普渡,因疫情緣故,未吃平安餐,所以有餘款,退款也麻煩,因此在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報告中,有提到中元普渡的錢若有剩,要拿來補助旅遊活動;並非要用600元的補助款來求有投票權人投給簡姓候選人。
簡姓里長候選人說,111年9月29日、30日,係由爪峰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活動,並非爪峰里辦公室主辦,每次里內辦活動時,伊都會跟鄉親打招呼,說明自己做了哪些事情,希望他們可以繼續支持。
法官認為,600元補助和簡無關,里長的工作原極龐雜,舉凡協助宣導政令、推動公共建設、應變緊急災難、舉辦里民活動等均屬里長服務範疇。簡無論共同舉辦或從旁協助旅遊活動,均服務常態,而「定期選舉」原即無礙於「里長工作」的持續推展。簡與張曾逐車宣揚簡里長任內政績,並拜票懇請繼續支持,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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