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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南瑤宮香油錢 公務員重判5年
彰化市公所設有全台唯一「寺廟室」管理15間廟宇,該單位周姓女職員自稱老公中風,家計入不敷出,私吞南瑤宮519萬元香油錢,被依貪汙罪起訴。法院一審以周女非公務員,改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她3年10月,二審認為周是寺廟室辦事員,屬於公務員,撤銷改依貪汙罪判5年2月,全案可上訴。
彰化地檢起訴指出,周女1984年起擔任公所僱員,2015年起在公所寺廟室任辦事員,管理「南瑤宮」賽錢箱等業務,屬於法定職權的公務員,南瑤宮信眾捐獻等收入,應繳入市公所專戶,屬公有財物。
檢方查出,周女因公務收取各宮廟現金,未依規定入庫反而放進自己口袋,2017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共侵占公款519萬餘元,公所內部抽查民眾寄來的現金已開收據卻未納入公庫,周女見東窗事發,主動到廉政署自首。
檢方訊時,周女坦承2017年起家庭收入不敷使用,缺錢時就會挪用公款;因先生吸毒進出監獄,出獄後2015年中風,家中剩她賺錢,侵占的款項用在生活開銷、醫療費用。
檢方偵結後,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周女。
彰化地院一審指出,南瑤宮原始出資、設立者非國家或地方政府,歷年香油錢、點燈費是信徒捐給廟方,而非國家或地方政府,彰化市公所僅為寺廟「管理人」,其設立專戶是南瑤宮財物,非公共財物。
一審認為,周女為公所管理寺廟私經濟行為雇用的人員,實質為寺廟雇用,將她列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合理,改依公益侵占罪判3年10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彰縣府依監督寺廟條例,將南瑤宮移交公所管理,管理員待遇比照公務人員,認定周女屬於公務員,改依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周女5年2月,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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