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南瑤宮519萬香油錢 「寺廟室」女公務員貪汙下場慘了
彰化市公所設有全台唯一「寺廟室」管領15間廟宇,單位周姓女職員自稱老公中風,家計入不敷出,私吞南瑤宮519萬元香油錢被依貪汙罪起訴,法院一審以周女非公務員,改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她3年10月,二審認為周是寺廟室辦事員,應為公務員,撤銷改依貪汙罪判她5年2月,可上訴。
彰化地檢起訴指出,周女1984年起擔任彰化市公所僱員,2015年起在公所寺廟室擔任辦事員負責管理「南瑤宮」賽錢箱開啟作業簽辦、油香入庫、信徒均贈金牌造冊,是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南瑤宮來自信眾捐獻、光明燈錢等收入,應繳入彰化市公所專戶,屬公有財物。
檢方查出,周女因公務收取各類宮廟現金,卻未依規定入庫反而放進自己口袋,累計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23日間,一共侵佔彰化市公所公款高達519萬5943元及人民幣1000元,後來公所內部抽查發現民眾寄來的現金已開收據卻未納入公庫,周女見東窗事發主動到廉政署自首。
檢方訊時,周女坦承2017年起家庭收入不敷使用,遇到缺錢時就會挪用公款,周還說,因先生吸毒進出監獄,出獄後2015年中風,家中剩她1人賺錢,經濟負擔很重,並表示侵占的款項都是用在一班生活開銷、醫療費用等,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她。
彰化地院一審指出,彰化市公所管理的南瑤宮,其原始出資、設立者非國家或地方政府,歷年香油錢、點燈費是信徒捐幾支付給廟方,捐助對象非國家或地方政府,而應是廟方(非法人團體)所有,彰化市公所僅為寺廟「管理人」非所有人,其設立專戶是南瑤宮的財物,非公共財物。
一審認為,周女僅是彰化市公所擔任南瑤宮管理人,為管理寺廟私經濟行為而雇用的人員,實質應為寺廟雇用她,也不牽涉國家人事經費支出,將她列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合理,變更起訴法條後改依公益侵占罪判周女3年10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南瑤宮日據時期是荒廢無人管領寺廟,彰縣府依監督寺廟條例將其移交彰市公所管理,管理辦法載明得設置相關人員,待遇比照公務人員,認定周女屬於公務員,撤銷改依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周女5年2月,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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