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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騷要付出代價 苗栗草擬裁罰標準
Me Too話題延燒,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草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依騷擾期間、頻率及被害人心理創傷程度等因素,處1至10萬元罰鍰,草案將送縣務會議審查通過實施。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去年受理40件一般性騷擾案件,分析行為類型,觸碰胸、臀、下體隱私處最多,有12件次,其次肢體接觸9件次,網際網路散播傳輸8件次,雙方關係陌生人30件最多,朋友6件居次。
社會處指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可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2006年性騷防治法上路以來,根據案件統計分析出27種類型,例如被害人返家時忘記帶鑰匙,加害人搭訕「要不要去旅館錢我出」,被害人感到不舒服,裁罰3萬元;加害人對被害人言語性騷擾及貼近身體性騷擾,裁罰3萬元。
社會處依據受害人數、騷擾期間、頻率,及被害人心理創傷程度等因素,草擬裁罰基準,其中,一般性騷擾,不涉及身體接觸部分,以展示、散佈、傳閱、播送影像、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等為騷擾者,處1萬元至5萬元;以歧視、侮辱或以他法之言詞,為性騷擾者,處1萬元至5萬元;以歧視、侮辱或以他法之行為性騷擾者,處2萬元至6萬元。
此外,涉及身體觸碰、觸摸性騷擾行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5萬元至10萬元,其他1萬元至6萬元,個案情節重大或特殊情節者,得酌量加重裁罰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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