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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離婚前與男泡湯被提告求償 法院因這理由判免賠
鍾姓男子以前妻還沒和他離婚前,與陳姓男子在溫泉旅店共同使用湯屋,侵害配偶權,向兩人求償連帶賠償100萬元。只是鍾男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約定不得再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損害賠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男2010年間結婚,2022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在同年8月12日辦理離婚登記。鍾男指控前妻與陳男2021年4月間到新北市萬里區一家溫泉旅店共同使用1間湯屋,當時他與前妻還有婚姻關係,因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受侵害,精神承受極大痛苦,向前妻和陳男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鍾男說,前妻與他分居期間,與兩人的未成年子女同住,陳男常前往前妻住處,應知前妻當時尚未離婚。陳男辯稱,認識鍾男的前妻時,對方單獨與子女居住,直到2021年中才知她仍未離婚。
鍾男前妻則提出離婚調解筆錄,明文約定「兩造均拋棄對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要求分配剩餘財產或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賠償」,主張雙方既已達成合意拋棄請求權,自然不得再求償,並指前夫在簽署調解筆錄時,應已知道她曾與陳男前往溫泉旅店。
法院指出,鍾男和前妻2020年10月間分居,因為育有子女未必均為有配偶之人,鍾男不得以前妻與子女同住,即認陳男必然知道她尚未離婚,且鍾男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指控屬實,請求賠償並非有理。
法院說,鍾男和前妻調解離婚,調解筆錄明定不得再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損害賠償,鍾男雖主張當時未深入了解約定內容,但調解成立是以止息爭執,終結訴訟為目的,不論鍾男調解成立時,是否明確知道前妻與其他第3人外遇情事,均不得再向他方請求婚損害賠償,駁回鍾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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