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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議員施嘉華涉賄 一審判處3年2個月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鄉鎮民代或村長候選人支持,檢方以違法選罷法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施嘉華和父親行為,是變相提供同等價現金賄選,昨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2個月,施嘉華父親施復興有期徒刑3年4月,均褫奪公權3年。
施嘉華說,他和父親都會上訴;委任律師廖國峻說,不能因施復興父子尚未支付文宣品費用,就認定是賄選而非贊助。
檢警調查,去年選舉,施嘉華參選彰化縣第三選區(和美)縣議員,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較具地方影響力的鄉鎮民代表或村長候選人。
其中,施嘉華贊助5萬5千元的文宣筆、打火機給伸港鄉周姓鄉代候選人,施復興贊助價值約7萬2千元的口罩給邱姓和美鎮民代表候選人,贊助1萬500元的文宣筆給林姓伸港鄉代候選人,要求這些候選人協助,讓選民投票給施嘉華。
施復興父子應訊時強調,他是與村長、鎮代候選人聯合競選,才會代購各種文宣品,並向相關候選人收取文宣品費用,並非賄選。施復興腦部曾手術,經常忘記事情,檢察官偵訊時態度凶悍,導致他們記憶力混亂,才不記得曾向聯合競選者收款等事項。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施復興曾任線西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施嘉華兩度當選縣議員,為爭取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選民支持,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現金,單獨或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一定行使投票權的犯意聯絡,分別判處施嘉華3年2月、施復興3年4月的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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