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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假訊息是否構成誹謗 有大法官提外交官蘇啟誠案警示

刑法誹謗罪是否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大法官昨作出最新的憲法判決仍認定誹謗罪合憲,並指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負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的假訊息。詹森林大法官更在協同意見書舉因關西機場事件、網路留言批評外館人員處理冷漠等批評,我國當時駐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為表明未怠忽職守,以生命捍衛清白的憾事。

跟過去長期被視為與國內言論自由相關的大法官釋字509號相比,這次大法官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解釋中,本案聲請人包括多位都是因為在網路上言論遭到判刑的當事人,且爭議言論多牽涉個人私德、不一定與公益有關;大法官在最新的憲法判決中,也進一步討論近來因傳播科技演變,對大眾媒體、個人言論在網路社群上散布的言論訊息規範。

主筆大法官蔡宗珍在獲得多數意見同意的判決中指出,正是基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真實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助長假新聞、假訊息流竄,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

詹森林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舉例稱「曾參殺人慈母疑 」,古有明訓 。近來也有「署長舔耳 」、「處長卸職 」等毀人名譽 、致人輕生的憾事。事後雖然反省聲浪迴盪,但對蘇處長之寶貴生命及其家屬之終生遺憾,完全無濟於事 。他在最後結論更指出,留言可畏,已是事實;言論殺人,亦非妄語。

詹森林認為,應受高度保障的言論自由,原則上限於高價值言論,無涉公共利益的低價值言論,並無特予保障必要,其損及他人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力者,更應接受法律應有制裁,誹謗他人名譽或隱私之言論,即屬之。

大法官黃虹霞也認為,勿道人之短,乃基本道德要求 。憲法關於言論 自由之保障,目的在共同促進社會之進步,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東家長、西家短 」縱屬事實,屬私德是非, 散布不但無助於社會進步,抑且有礙和諧、妨害改過遷善,甚至滋生事端,本就沒有特別給予言論自由保護必要。尤以今日隱私權保障日益受重視,加之數位網路時代,假訊息充斥、真假不易辨,但散布無遠弗屆、澄清困難,以短期 自由刑等輕度刑罰為法定刑,確實有有必要,也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大法官黃昭元認為,即便憲法保障名譽權,就八卦嘴和玻璃心的衝突及價值權衡而言,他仍不認為國家應該透過刑法手段,介入此種私人紛爭。黃昭元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閒話他人之八卦固然多屬低俗的廉價言論,但也屬人情之常,未必需將之完全逐出憲法保障的言論市場。可透過民事賠償責任保障被害,未必一定要以刑罰伺候這些多嘴的說真話鄉民 。

黃昭元更指出,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的權衡而言,更偏於名譽權的保障、也更限縮言論自由範圍。

假訊息 大法官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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