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拿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 蘇嘉全告葉慶元、陳鳳馨求償吞敗
總統府前秘書長蘇嘉全遭爆和姪子、立委蘇震清透過國營事業拜訪印尼謀取私利,他不滿律師葉慶元和名嘴陳鳳馨在政論節目批評「拿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提告求償2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葉慶元應賠償20萬元,蘇其餘請求駁回。蘇、葉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葉不用賠償。
蘇嘉全提告主張,他2016年到印尼參加海外後援會感恩餐會,只在首都待一晚,沒有和印尼官方人員見面。國民黨指控後,他隨即在臉書發文澄清,但葉慶元、陳鳳馨仍在政論節目顛倒是非,侵害他的名譽權,名嘴在媒體上發表不實言論,影響極大。
葉慶元反駁,蘇嘉全堅稱2017年沒有去印尼,但未否認前一年有去,駐印尼代表處公文僅誤載年分,且電文內容確實提及蘇嘉全、蘇震清二人,蘇嘉全雖宣稱電文與自己無關、電文中「中間人」是指人力仲介業者高壽濤,卻無法合理解釋為何電文中點名他和蘇震清。
葉說,蘇嘉全是公眾人物,行為應可受公評,且蘇只要開記者會即可澄清,卻多次提告打壓負面評論,且不斷要求提供消息來源,意圖秋後算帳懲處檢舉人,批蘇「可恥」。
陳鳳馨駁稱相關電報內容指涉高階官員和立委私自偕國營事業出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屬於可受公評事項,且她也向多位外交官查證,並查證國營事業出訪報告紀錄等。
台北地院認為,根據駐印尼代表處電報內容,沒有提及蘇嘉全等人至印尼洽談、從事「個人私人生意」,與葉慶元陳述的內容大相徑庭,確實使大眾誤認蘇嘉全和蘇震清利用國營事業採購的國家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足以貶損蘇嘉全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審酌後判葉慶元應賠償20萬元。
另電報確實由駐印尼代表處發給外交部,但誤植年份、相關人誤解,陳鳳馨發表言論時,電報尚未經外交部澄清,因此陳鳳馨相信蘇嘉全由人力仲介公司安排,國營事業也有派代表,發表「蘇嘉全等人帶國營事業去印尼談生意」言論免賠。
一審判決後,葉慶元和蘇嘉全皆上訴。高院認為葉慶元是依照電報內容,以及揚運集團董事長高壽濤多次居間安排我國及印尼政商往來參訪等情,質疑蘇嘉全訪問印尼是否涉及助益高壽濤「拿著國家資源做私人生意、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作採購」,難說沒有合理懷疑基礎。
高院認為,講「去做私人的生意」,應是電報所指中間人高壽濤而非蘇嘉全。高院也認為,國營企業前往印尼考察投資並會見該國官員時,若是透過私人企業安排,未循正式外交管道事先知會駐印尼代表處,並刻意排除駐印尼代表處參與協助,自然不利於駐印尼外交人員拓展外交、整合國家談判籌碼,有害民主政治透明性原則,葉的言論攸關公益,不構成侵權。
高院審理後,認為陳鳳馨、葉慶元都不是惡意貶損蘇嘉全名譽,兩人都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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