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中士回役案爆出「判決違背法令」 北高行審判長竟然不簽名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盧姓中士2018年被驗出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盧遭撤職、停止任用1年;翌年10月盧向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回役,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免予回役」。盧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軍方訴願決定、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北高行審判長竟沒簽名,簽名的陪席法官未參予審判,廢棄、發回。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行政訴訟原則上採取言詞辯論、直接審理主義,法官有必要參與言詞辯論,也是法院組織合法的要件,因此法官如未參與當作裁判基礎的言詞辯論,則不具備法院組織合法要件,判決違背法令。
依北高行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參與202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但言詞辯論筆錄的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楊得君,卷內資料也沒顯示有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而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的情事。
最高行又指出,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是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作成,但周泰德未參與言詞辯論卻參與判決,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因此發回北高行再行審理。
本案源於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學生四大隊盧姓中士分隊長2018年9月10日被發現尿液有毒品反應,遭步訓部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盧停役。當盧停止任用期滿,2019年10月29日申請回役卻被打回票,他提訴願遭國防部決定駁回,因此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盧姓中士撤職及停役原因消滅後,既已提出回役復職申請,陸軍司令部就應依照任職條例規定審核是否合於復職要件,不得逕為處分免予回役,原處分適用法令有誤,訴願決定未糾正,都不當。北高行判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陸軍司令部就回役復職的申請案,應另為適法的行政處分。
未料這份判決卻遭上級審挑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謬誤,陸軍司令部上訴雖然沒提到這點,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調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拘束,罕見地以此理由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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