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槍殺藥腳棄屍防風林 自首與死者家屬和解逃死
林文宗疑不滿吳姓藥腳供出他涉販毒,去年10月29日邀杜姓男子駕車,搭載林、吳及謝姓男子談判,林、吳口角後,林持槍對吳開2槍斃命,棄屍在安南區北汕尾防風林,台南地院認林文宗主動自首,且已與死者父親以50萬元達成和解,也表明願意原諒他,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之人。
台南地院指出,林文宗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又犯殺人罪處13年、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1年,應執行17年。謝、杜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分處8、10月。
台南地院指出,林文宗非法持有槍彈及殺人部分、林文宗及謝男二人共同遺棄屍體部分因均符合自首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表示,林文宗持有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且持有時間不短,嚴重威脅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與不安;又僅因吳男有所糾紛,不思理性方法解決,在車內空間狹小不易閃躲之際,射殺吳男死亡。且林、謝、杜共同棄置屍體,足見林不念朋友情分,所為不僅剝奪被害人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此等無可彌補傷痛,對社會生活安定也造成嚴重危害,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台南地院認為,林文宗犯後主動自首,並配合警方辦案,而無逃避調查;且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認全部犯行,於審理過程中多次對其殺害被害人的行為表示歉意及深感懊悔,且已與被害人父親以5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完畢,而被害人父親於本院審理時也表明已原諒林文宗,難認林文宗為全然泯滅人性之人,而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
至謝及杜2人雖未參與林文宗殺人犯行,但仍迫於其壓力,共同將屍體棄置,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仍造成潛在的危險與不安,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台南地院審酌,林文宗3人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職業暨犯罪情節、動機及手段、被害人家屬驟失親人之痛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依法量處其刑。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