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修正 外國人、無國籍者在台冤獄可申請補償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外國人、無國籍者在台灣的冤獄都可申請補償。三讀條文刪除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讓外國人及無國籍人都能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對待,賦予其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司法院應該在補償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現行第36條條文規定,刑事補償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司法院和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法規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中華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的本國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才給予外國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三讀條文規定,如果受害人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或基於其他動機,自己招致犯罪嫌疑,以虛偽自白、偽造、湮滅、變造、隱匿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方式,誤導偵查或審判,相關機關得不為補償;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也應注意受害人是否有交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等情況。
現行法規規定,應依已繳罰金1倍至2倍金額附加利息返還;此次修法考量罰金、易科罰金為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性質不同,因此予以區別以符合補償公平,三讀條文規定,將補償倍率調整為1.5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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