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移工增至1.2萬名啟動 小型農場核配比提高
依據勞動部修正發布外籍移工藍領審查標準17日生效,農委會表示,農業移工已從原本6000名增至1.2萬名,包含小型農場本、外勞核配比提高至1比1,以及新增業別可聘僱移工。
勞動部15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藍領審查標準),自17日生效;農委會也調整農業移工政策,相關內容已啟動,以滿足產業需求。
首先,農業移工提高至1.2萬名。農委會說明,民國108年起陸續獲同意試辦畜牧、由機構僱用調派的外展農務、養殖漁業、農糧、禽畜糞堆肥等產業,從800名起試辦,逐步增至111年8月的6000名,現在1.2萬名。
其次,小型農場本、外勞核配比,從35%提高至1比1,且勞、農保人數可併計本勞人數,適用1比1的移工人數,最高可聘僱10人。
再者,調整可聘僱移工業別及條件。包含農糧產業調整後為花卉(0.5公頃)、種苗(水稻育苗以外0.5公頃、水稻育苗3公頃)、果樹(2公頃)、雜糧(10公頃)、特作(2公頃)、設施農業(0.5公頃或22.5萬包),蔬菜亦降至1公頃,以及新增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類別,可聘僱移工。
上述農糧產業,原僅開放蘭花(須0.5公頃)、蔬菜(須2公頃,其中溫網室須1公頃)及食用菇蕈(須0.6公頃或每期生產27萬包以上)可聘僱移工。
另外,農委會指出,勞動部同步修正藍領審查標準的中階技術工作規範,鼓勵雇主於初次聘僱3年及接續聘僱3年後,可申請中階技術人才留用,申請同意留用的中階技術人才可不計入35%的移工人數(移工加計中階技術留用人數仍不得超過50%)、免收就業安定費,留用5年後即可接續申請居留證,在台長期工作;呼籲產業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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