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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 立院三讀最高可處3年徒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護理人員法」,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僱用者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陳靜敏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護理人員是臨床照護的第一線人員,所需能力包括照護、溝通協調、個案管理及健康促進等專業知能,而且全球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對於護理人員的需求量已經大增。
陳靜敏說明,考量不具備證照的護理人員,對於我國醫療品質的影響,參考未取得執照逕行執行各類醫事人員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為了維護國民健康與病患生命安全,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逕行職業者改以刑罰處罰之,因此提出「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案。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的指導下實習的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學生或畢業生 ,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規定,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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