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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修法/戰略文創首納投資抵減
立院昨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列打擊黃牛條款,為引導營利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資金挹注到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也新增條文,首度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納入投資抵減,其中公司每年最高折抵所得稅總額五十%;個人天使投資人部分,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三百萬元。
文化部表示,為鼓勵民間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公司部分,投資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或專案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廿%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五十%。
個人天使投資人部分,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五十萬元並持有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五十%內,自持有屆滿二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三百萬元。
文化部表示,將儘速在跨部會協商後公布相關子法,同時亦將輔以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加速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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