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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跟談的不一樣果斷離職 慣老闆:沒做滿1禮拜拒發薪
一名民眾應徵美術編輯工作,可是入職後發現,行政工作量遠超過美術編輯,和當時與主管談的工作內容有落差,因此果斷離職,可是老闆卻以「未做滿一個禮拜為拒絕發放薪資」,無奈他先前入職時同意簽該合約,但是心理有點不平衡,在社群網站尋求網友意見。
有網友在臉書「靠北設計師」表示,自己在彰化從事行政美編,入職之後發現行政內容工作量遠遠超過美編,和當時談的工作內容有落差,於是果斷離職,可是老闆卻以「未做滿一個禮拜」為拒絕發放薪資。原PO表示,原本公司會在隔月10號發放薪水,可是當時有和老闆簽合約,「同意老闆做滿一個禮拜不領薪水」,詢問網友是否可以檢舉?但是深怕檢舉公司,又會對未來職涯有影響。
有網友建議,該名設計師和老闆簽的合約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合約無效,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也有人說,違反法律的契約無效,但是要有心理準備不是檢舉了老闆會馬上付錢。更有人建議,直接搬出勞基法告訴老闆,若再不支薪,就走法律途徑,「老闆應該不會為了那幾天的薪水,而跟違反勞基法罰最少的2萬過不去」。
網友也紛紛表示,「做一天一樣要給錢,不要聽老闆唬爛!很多臨時工都是算天數!」、「那你入職有被加勞健保嗎?沒有的話記得一起檢舉」。至於原PO擔心檢舉對未來職涯影響,則有人表示,「台灣這麼大你履歷不放的話,也沒人知道你在這家公司做過啊」、「頂多下一個公司會問你怎麼離職,就老實說是因為工作內容跟應徵的本職不符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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