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載輪椅 無法退貨物稅
財政部基隆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的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如果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的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而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的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的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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