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賣屋 須報房地合一稅
出售房產,但在台無戶籍的外籍人士,也須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台有無戶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高雄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所稱「該管稽徵機關」,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按下列順序定之:
一、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二、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三、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四、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之前接獲民眾甲君詢問,近期將出售2016年度以後取得之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但其在台無戶籍,應否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國稅局表示,若房地所有權人為本國人,申報時在台無戶籍者,請向交易房地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辦理申報,若為外籍人士且無居留地址,因交易高雄市房地,則請向高雄國稅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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