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長照扣除額 應附證明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的長期照顧需求與日俱增。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扣除額,依據適用對象,須檢附不同證明文件,只要不屬於排富對象,即享有稅負減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1年度扣除額新臺幣12萬元)。
除此之外,如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還可依同條規定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1年度為20萬7千元)。
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長期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至於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以上者,則需有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的累計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該證明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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