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菸酒參展後運回 免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如果以其產製的菸酒產品參加展覽活動,並在展覽完畢後將產品復運回廠,可以依規定申請免徵菸酒稅。
國稅局說明,產製廠商以其產製菸酒參加展覽,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後,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附上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稅出廠。
另外,免稅展覽的菸酒若在展覽地銷售時,應自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產製廠商應在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仍會補徵菸酒稅。
官員說明,如果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在展覽會結束後辦理銷案,經調查該免稅菸酒在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前,擅自銷售或作為其他用途,將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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