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進口時應向海關申報 以符合海關法規
近期眾多企業接獲關務署發函的問卷,作為企業自我評量以及海關審查的用途,已有企業因未申報權利金而遭受事後稽核,並被裁定要求補稅,造成公司合規風險和財務影響。 若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以及參據WTO關稅估價協定的精神,列作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權利金,其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貨物進口的交易條件。因此,不論合約中是否用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皆需審閱是否將此類費用納入進口時的完稅價格之內,成為繳納關稅/營業稅的要素之一。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之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瞭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據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眾多因素多方評估,以避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是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而造成公司合規風險和財務影響,進出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只要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額外處罰。
郭維智提醒進口人,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之估價原則以及法律之本質,經由個案判斷並誠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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