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一審勝訴 台開應還工業區二期售地款本息5.1億
台中市府告台開公司,要求台中市工業區二期內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一審勝訴,地院判台開公司除須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且需給付市府從201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約9179萬元,至少5.17億,訴訟費用由台開公司負擔。
經發局長張峯源說明,台中工業區二期土地早於1981年6月開發完成公告出售,出售完成後廠商陸續進駐,當時反映護坡地屬斜坡地,無通路,管理維護不易,造成廠商困擾,市府評估護坡地出售給毗鄰廠商使用。
市府2002年5月14日召開「台中工業區土地標準廠商租售審查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議土地出售可行性、範圍及價格等相關事宜。決議市府與台開簽約,委託台開辦理護坡地出售事宜,期間至2017年12月31日止。委任期間共出售63筆土地,土地價款合計4億5851萬8580元,扣除代辦費及相關應付費用,應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
經發局表示,多次請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價款,但台開未依約定返還;遲至2019年市府與其委任關係消滅後,向台開公司催告並限期給付仍未還,市府2019年10月28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發局說,經台中地方法院委請會計師公會,就台開公司所列支出辦理鑑定查核後,釐清各項費用歸責,經3年的努力,市府所提訴求終獲法院公鑒一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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