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 P2P禁涉金融特許業務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昨(27)日說,正研擬P2P指導原則,將在10月底前出爐。據金管會研擬的指導原則,一、P2P業者提供服務模式,禁涉金融特許業務,二、對P2P設六大措施強化風險控管,三、要求P2P需設有七大消費者保護機制。
據了解,10月4日將由銀行局長莊琇媛再度邀集銀行公會、金融科技協會、九家銀行業者及12家P2P業者開會,共同研擬對P2P指導原則。
但金管會官員也坦言,指導原則並未有罰則,最多僅能透過銀行做加強監督P2P業者、或是透過揭露,讓投資人做良窳判斷。
據金管會初擬指導原則,首要要求P2P業者的服務模式,禁止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禁止「收受存款」、「收受儲值款項」,例如禁止保證投資收益、保證還本等狀況。
也禁止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例如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禁止借款約據有投資性或流動性,或是債權分割轉讓時、卻對投資人(出借者)發行權利憑證或證書等。
其次,對P2P業者設六大強化風控措施,包括實名制、借貸款項金流控管措施、審核機制、借款及出借的限額控管、犯罪行為詐欺等。
值得一提的是,金管會對金流控管提了三項措施,一、P2P業者自有資金需與客戶資金隔離,二、P2P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的資訊流、不經手金流,且平台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需在同一家銀行或支付機構開戶,並由銀行或支付機構直接在帳戶間做借貸款項移轉。
該措施引發P2P業者質疑。有業者指出,為何要限定借貸雙方得在同一家銀行開戶?「我要借錢還得先開戶?這樣反讓借款人認為麻煩、就選擇不在平台借錢」,若要留下金流軌跡,可讓借貸雙方直接匯款。
三、若P2P業者要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移轉,得就借貸款項取得銀行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也有業者認為,銀行對規模小的P2P業者,可能根本不想做信託。
最後是P2P業者需設有七大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資保護、平台各項借貸資訊如貸款期限、年息、預期和實際報酬率,平台營運機制等資訊揭露、出借人(投資者)告知事項、資安、客訴爭議處理和行銷廣告招攬。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目前P2P業者有三方,一方是已向經濟部申請線上借貸公會,第二群是已簽自律聯盟者、偏向做一般網路借貸平台,第三群是做債權轉讓者,但因三方意見仍在整合中,最後考量決定直接設一個上位的指導原則,讓業者參考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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