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解任陳敏薰 金管會:公司不可片面解除董事
泰山(1218)、龍邦雙方互鬥愈演愈烈,泰山公司派9日突公告解任獨董陳敏薰,震驚市場。陳敏薰則發出聲明表示解任完全違法,並反控泰山所持理由完全是抹黑、造謠。對此,金管會今(11)日表示,在沒有違反9款客觀條件之下,除了召開股東會或法院判定2種情況,沒有公司可以片面解除董事的規定。
泰山企業9日晚間發布重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並列舉4項陳敏薰執行獨立董事職務違反獨立性之情事。而陳敏薰則透過書面聲明指出,解任完全違反法律,根本無效。
金管會證期局主祕黃厚銘表示,認定獨董的獨立性法規上共有9款,除非符合9款客觀條件之外,解除董事必須在股東大會或由法院裁定,陳敏薰獨董並沒有符合9款條件,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
另外,證交所昨對泰山公司處以300萬違約金,因近期多則重大訊息延遲輸入或至未輸入等四大違規事項,並要求泰山在5月11日21時前補正完畢,否則可能加重違約金或變更交易方式,變更交易方式可以改為交易須足額交割。
證期局表示,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若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3億元以上或是達到實收資本額20%以上就需公告,現在因為證交所在繼大同之後,也對泰山提高監理等級,對於重大異常公司,還要求在做重要資產處分須洽簽證會計師提供覆核意見,若會計師出具對交易有異常或保留意見,管理層仍執意去執行交易,則有未盡到善良管理、忠誠義務的法律責任。
金管會提到,泰山內控若真有重大缺失時,證交所可處最高500萬元違約金,且可分次罰,或改為全額交割的變更交易方法處置,若泰山取得或處分資產有違反準則,證期局可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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