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放寬運動與藝文活動贊助資訊 呈現畫面終於可變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修正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規定,贊助商資訊可以放寬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之呈現,希望藉此讓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源,以提升電視台轉播意願並增加觀眾收視選擇。
新規定重點包括,放寬贊助者訊息大小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每次呈現時間最長可達三秒鐘;如果播出贊助者訊息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
不過NCC仍規定,相關廣告訊息不可搭配音效,也希望內容、頻道業者自律,呈現次數要合乎比例原則,贊助廣告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與活動進行。
根據過去的相關規定,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的畫面中,贊助者的產品、服務、事業等圖案,「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此舉導致台灣的藝文節目和體育活動在拉廣告商時相當辛苦,特別在國際賽事轉播時,授權金昂貴,但廣告商看到露出畫面「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興趣缺缺,也讓體育、藝文頻道與內容業者積極爭取放寬規定。
NCC表示,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之版權費用不菲,為挹注電視產業資源,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爭取贊助,活絡電視、運動及藝文相關產業發展,並提供民眾精彩多樣節目,豐富國人休閒生活,因此增修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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