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籃壇陷醜聞 台灣的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台灣籃壇近期鬧得滿城風雨的涉賭案,直接擊毀球迷對籃球聯盟的信任,指責這類害群之馬以外,制度上的缺陷與補救才是關鍵。首先是聯盟防賭平台未做好、難度比有屬地的職棒還高,其次是責罰標準未有警示效果,再來是SBL本身在台灣籃壇的定位,最後是球員法治觀念未落實。
台籃醜聞頻傳
台灣籃壇此前尚未打響新賽季,場外負面消息便頻傳,引發軒然大波的是SBL聯盟的裕隆隊球員涉賭,選手吳季穎涉嫌打假球、台啤永豐雲豹球員羅振峰坦承簽賭,MVP級選手柯旻豪將面對二度借提,大咖名字讓整起案件更加沸騰。
籃協雖然事後召開紀律委員會,迅速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職業聯盟、球隊暨球員、職員、經紀人與經紀公司懲處辦法」,開鍘多達10名選手,日後跨聯盟皆不得錄用,並研議是否追加禁令、逐出球圈,但傷害已然造成,更不會只影響非職業聯賽的SBL。
如此醜聞發生,除了譴責害群之馬以外,更該反思的是制度上的缺失與彌補,而非如網路輿論的「聯盟解散」就能解決。
防賭平台未做好
第一個制度缺漏是聯盟防賭平台並未做好,參考過往也發生過簽賭案的職棒,職棒聯盟與法務部合作建立防賭機制,隸屬於中職的球團都與檢察機關協力配合,以球團主場所在的地檢署與球團緊密聯繫,配合球團時程辦理法治宣導,且還會有專責人員不時前往監賽。
然而,台灣籃壇由於球隊數眾多、也不只一個聯盟,各聯盟球團連屬地主義都未完全經營好,要求與屬地的檢察單位配合就成大難題,更不用說半職業聯盟的SBL。
責罰標準何在?
第二個制度問題是責罰標準,籃協只能針對球員紀律與本國聯盟參賽權做限制,當案件發生、走到司法程序後,目前也僅適用於刑法的賭博罪,定罪困難且刑責未有威嚇效果,難以防範自我要求低的球員越線。
以近期發生的外國體育案例對照,英超選手托納利(當時在義甲賭)僅是賭自己贏球,並未有假球配合嫌疑,除了賭博法、還嚴重違反體育法,慘遭英超與義足協兩方懲處,且要配合大量的法治教育。
第三個議題承接責罰標準:SBL聯盟在台灣籃壇的定位,SBL作為一個非職業聯盟,據籃協說法是「公益目的及社會責任」,想提供年輕球員一個施展身手的舞台。
球隊過多球員質量下降
職籃對於本土球員已非過去的窄門,僅算職業聯盟台灣有多達11隊,對比人口是台灣2倍多的南韓頂級聯盟僅10隊,日本也才24隊(人口卻是台灣5倍之多),球員質量大幅下降與市場瓜分成為必然,如何要求SBL選手有更高的體育道德要求,也是關鍵。
最後一個問題才回到球員本身:法治觀念不足,無論是國外的例子或是我國發展較成熟的職棒,檢察機關與聯盟、球團都會配合規劃法治觀念講座。我國法務部曾編撰過球類運動法治教育手冊,引用各種案例與可能遭遇的法律問題,教導未有時間研讀法治知識的職棒球員與教練們。這些都是未來籃壇必須思考的補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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