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不認同國民黨立委版本 東部高鐵建設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天審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這項條例草案相關內容,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及國發會組織法等有所扞格。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主管機關。
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是由立法院長韓國瑜、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等領銜提出。根據草案第四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交通部。本條例地方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
委員會在3月25日初審草案時,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長黃運貴指出,傅崐萁等人提出的條例,恐產生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憲政爭議,窒礙難行。引起傅崐萁拍桌批評交通部長王國材,國會審議輪得到你們說三道四嗎?
國發會送交委員會的書面資料指出,現行西部高速鐵路主管機關,及後續擬往南延伸至屏東與往東延伸至宜蘭等專業規畫,均由交通建設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職權主政辦理。若草案另訂國發會為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主管機關(僅東半部宜蘭至屏東段),恐導致我國高速鐵路建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與鐵路法主管機關相扞格情形,造成交通建設長遠整體發展思維紊亂、建設效率及行政資源分配將受影響,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建設主管機關,非屬國發會組織法賦予職權。
國發會表示,行政院核定各項重大建設計畫,屬公共建設計畫者,依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相關程序,編列預算支應,除透過計畫執行狀況覈實編列所需預算外,並透過預算收支控管,維持穩健財政狀況。政府各項交通建設經費來源,應循現有機制,由各年度公共建設預算編列支應為宜。
國發會說,花東地區各項發展與建設需求,國發會秉持積極態度,依照各項法令規定,協助各部會如期如質推動,現行既有各項推動機制,尚無相衝突或窒礙難行之處。
國發會指出,檢視條例草案相關內容,有與鐵路法、財政紀律法及國發會組織法等扞格,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國內已有推動前例可參照辦理,不宜另立新法推動,或由國發會擔任環島高速鐵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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